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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审批

 

公示示范(单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七、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2、依据

市政府《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综合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脸、架立管线的,需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容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应向市容管理部门补偿街道整修所付费用。补偿的费用应专门存储,用于街道整修。 ”

3、申请条件

1 、位于中心城区主干道路、快速路、 150 条主干道路、快速路、放射线、 15 片繁华地区范围内;

2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 )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申请书;

( 2 )房屋产权证明 ( 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

( 3 )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提供规划、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4 )建筑物原貌实景彩色照片( 5 寸 )四张;

( 5 )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 A4 纸型 昼、夜景各四张 );

( 6 )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和施工说明书;

( 7 )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 8 )涉及到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

( 9 )营业执照和属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6、收费

有收费(收费条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40号文件,收费标准依据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字[1996]第286号文件、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180号文件)

7、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勘察天数5日,审图天数2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