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审批
公示示范(单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七、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2、依据
市政府《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综合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脸、架立管线的,需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容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应向市容管理部门补偿街道整修所付费用。补偿的费用应专门存储,用于街道整修。 ”
3、申请条件
1 、位于中心城区主干道路、快速路、 150 条主干道路、快速路、放射线、 15 片繁华地区范围内;
2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 )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申请书;
( 2 )房屋产权证明 ( 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
( 3 )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提供规划、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4 )建筑物原貌实景彩色照片( 5 寸 )四张;
( 5 )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 A4 纸型 昼、夜景各四张 );
( 6 )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和施工说明书;
( 7 )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 8 )涉及到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
( 9 )营业执照和属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6、收费
有收费(收费条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40号文件,收费标准依据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字[1996]第286号文件、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180号文件)
7、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勘察天数5日,审图天数2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