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占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
公示示范(联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三、对占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接件部门)
天津市公路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道桥处(联审部门)
2、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市人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3、申请条件
1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 、占用中心城区、快速路、 150 条主干道路、 15 片繁华地区堆放或搭建。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A、申请临时占路堆放物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临时占路堆放物品行政许可申请书;
2、堆放预设位置平面图;
3、堆放用途证明;
4、准予工程施工批件。
B、申请临时占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临时占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2、搭建用途证明书;
3、搭建设计效果图;
4、搭建预设平面图;
5、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6、收费
无
7、程序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2)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4)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
( 5)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 6)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 7)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 8)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9)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10)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勘察天数5日,审图天数3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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