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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移动、占用、停用、拆除环卫设施审批

 

公示示范(单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四、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2、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市人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禁止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附属物,不得擅自将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赔偿损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异地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收取的补建或者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3、申请条件

1、原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设置并应事先提出处置方案和补偿重建承诺;

2、按重置价格缴纳补建或补偿费用。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环卫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行政许可申请书;

( 2)规划部门批准的异地重建的选址建议书;

( 3)不能异地重建的,提交同意交纳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 4)因道路拓宽改造、土地出让或其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申请占用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易地重建的设计图纸。

6、收费

有收费(依据天津市物价局津价整( 2002)180号文件)

7、程序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2)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4)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

( 5)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 6)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 7)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 8)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9)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10)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2个工作日(勘察天数2天,审图天数2天)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