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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审批

 

公示示范(单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一、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2、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擅自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或者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妨害、蓄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除全市统一布置的重大活动外,需要临时悬挂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

3、申请条件

1、位于在中心城区范围内;

2、开工、竣工、开业庆典活动需要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大型商贸、文体、会展活动需要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各类宣传、服务、咨询活动需要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

6、收费

7、程序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 2)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 3)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 4)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 5)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 6)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 7)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 8)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9)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10)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