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审批
公示示范(单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三、对建筑门面装修改建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2、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申请条件
1、位于中心城区主干道路、快速路、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放射线、15片繁华地区范围内;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申请书;
( 2)房屋产权证明 ( 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
( 3)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提供规划、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4)建筑物原貌实景彩色照片( 5寸 )四张;
( 5)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 A4纸型 昼、夜景各四张 );
( 6)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和施工说明书;
( 7)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 8)涉及到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
( 9)营业执照和属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6、收费
有收费(收费条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40号文件,收费标准依据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字[1996]第286号文件、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180号文件)
7、程序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 2)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4)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 5)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 6)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 7)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 8)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9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10 )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勘察天数5日,审图天数2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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