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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公示示范(联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接件部门)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公路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道桥处(联审部门)

天津市排管处(联审部门)

2、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 ,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3、申请条件

1 、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

2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属于允许设置的范围及载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 2 )广告发布经营许可证明;

( 3 )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 4 )户外广告设施拟设位置平面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 5 寸 四张);

( 5 )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 A4 纸型 昼、夜景各四张);

( 6 )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 7 )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 8 )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

( 9 )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 10 )在墙体、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需提供监理协议;

( 11 )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应提交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复印件。

6、收费

7、程序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 2)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4)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 5)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 6)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 7)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 8)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9)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10)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勘察天数7日,审图天数3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