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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审批

 

公示示范(单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五、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2、依据

市政府《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景观灯光建设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 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申请条件

1、景观灯光设施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内;

2、符合《天津市城市景观灯光工程技术规范》。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 2)产权证明;

( 3)改变、移动后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 4)改变前后效果图(A4彩色四份);

( 5)安全施工保证书;

( 6)提供有关部门批件;

( 7)原景观灯光设施设计方案。

6、收费

7、程序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 2)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 3)对申请进行审查;

( 4)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 5)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 6)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 7)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 8)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9)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10)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勘察天数2日,审图天数2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