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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核准

 

公示示范(联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二、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核准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接件部门)

天津市环保局(联审部门)

2、依据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申请条件

经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后,确认不影响城市生活垃圾正常销纳和处置的。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书;

(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场所替代的证明材料;

( 4)防止环境污染方案;

( 5)因易地重建道路拓宽、改造、土地出让或其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申请关闭、拆除的,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6、收费

7、程序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2)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4)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 5)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 6)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 7)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 8)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9)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 10)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勘察天数10日,审图天数5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