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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设置各类标志、设施审批

 

公示示范(单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六、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设置各类标志、设施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2、依据

市政府《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未经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 ”

3、申请条件

1 、位于中心城区主干道路、快速路、 150 条主干道路、快速路、放射线、 15 片繁华地区范围内;

2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申请书;

( 2)房屋产权证明 ( 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

( 3)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提供规划、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4)建筑物原貌实景彩色照片( 5寸 )四张;

( 5)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 A4纸型 昼、夜景各四张 );

( 6)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和施工说明书;

( 7)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 8)涉及到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

( 9)营业执照和属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6、收费

有收费(收费条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40号文件,收费标准依据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字[1996]第286号文件、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180号文件)

7、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勘察天数5日,审图天数3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