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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公示示范(单审事项)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二、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2、依据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凡需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的单位,须分别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共同签发的《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证》(见附表1),方能进行船舶垃圾接收作业。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在作业前须向船方出示《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证》,作业完毕向船方开具《船舶垃圾接收证明》(见附表2)。”

3、申请条件

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场地、资本金及管理、技术人员。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A、申请从事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需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交通部门核发的经营、运营许可证明;

3、注册资本金证明;

4、处置场地的产权单位同意消纳生活废弃物的书面证明;

5、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密闭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密闭专用车辆协议书;

6、作息场所、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停车场地 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

7、收集、清运质量保证书;

8、专业人员及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

B、申请从事生活废弃物处理服务需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生活废弃物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

3、处置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处理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

4、环保部门核准证明;

5、专业处理设施、设备合格证明或鉴定书;

6、处理能力、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7、可行性处理方案及规划设计方案;

8、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9、管理、技术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6、收费

7、程序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2)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4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 5)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 6)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 7)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 8)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9)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10)对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2个工作日(勘察天数5天,审图天数3天)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